电动车没上锁,停家门口不到半小时,丢了。“我寻思哪有那么多的小偷?看样子我想错了!”家住沈河区吉庆小区143-2号楼的任丽为这事儿憋气,随后又添了堵:当她向物业公司讨说法时,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态不负责,还告知她“你还欠了300余元物业费没交呢!”“欠费以前没人和我说,再说丢车和欠费是两码事儿啊。”任丽一怒之下报警,要物业公司赔车。8月28日中午,任丽买些菜回家。因为穿着高跟鞋,加上家住1楼,她没有像往常那样把车停进车库。“因为下午还要出去办事儿,我就把车停到1楼的楼道里。进屋也就不到半个小时吧,出来一看,车没了!”
任丽追了出去,不见车的踪影,随即询问看大门的值班人员。对方说,并未看到有人偷车,“即便是偷车的,也是把车骑走的。要不是扛着走,也不能上去过问啊!”
“也怪我大意,寻思没那么多小偷呢!没这车,我可真不方便。”任丽说,自己随后给负责小区的盛天物业公司打电话。一位姓郭的女士接听电话后,说“管不了”,还提醒任丽欠了物业费300余元。
“自从去年入住以来,物业公司从来没人收过物业费。我丢了车,欠物业费不该是物业公司不管的理由。”任丽于是报警寻车,“物业得给我赔车”。
9月12日下午,物业公司没有工作人员在班,居民称公司的人都出了门。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秦树山律师说,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双方建立的是一种有偿服务关系。任女士丢车,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担责,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物业履行对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职责。业主个人电动车失窃,要看物管标准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否则在追究物管公司责任时还要认定一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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