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位黑龙江籍人士未能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被告(即拖欠款项之人)所在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若被告人目前的居所地与其正常生活的地方并不相同,债权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优先采取哪种方式进行维权。
债权人需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向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正式的起诉状,并按被告人的数量提供适当份数的副本。
假如原告在书写起诉书一事上遇到困难,允许其以口头形式发起诉讼,由法院负责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当事人。
如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适合通过调解解决,可以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然而,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则不再进行调解程序。
总而言之,债权人应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起诉书,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也会考虑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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