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
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
(二)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
(三)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四)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侮辱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目标的谩骂,无针对性,不构成侮辱行为。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诽谤行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1、诽谤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心态。
2、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它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实的行为来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
3、诽谤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
二、侵害名誉权构成的要件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名誉利益损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应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为认定的标准。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仅以这些行为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就足以认定,至于这些行为是公开的,还是非公开的,则不考虑。
精神痛苦的损害。精神痛苦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而遭受的感情损害。在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情况下,精神痛苦的损害包括公民心理上的悲伤、怨恨、忧虑、气愤、失望等痛苦的折磨。
财产利益的损失。侵害名誉权也往往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公民因名誉权受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应包括:接受医疗而支出的费用,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被降职及解聘而减少的收入,被剥夺继承权和受赠权而遭受的损失,等等。法人因名誉权受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应包括:合同被解除带来的损失,客户减少及客户退货的损失,顾客减少导致的营业额降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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