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在国有土地上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国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国家授权管理人,下同)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按时搬迁。第五条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管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房屋拆迁通知书;(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拆迁人员证书;
(4)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
(5)调解、仲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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