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为减刑诬告他人引火烧身又获新罪名
时间:2023-06-11 09:55:23 2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诬告陷害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予以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0月21日晚,黔江区公安局发现被告人唐某驾驶的摩托车系孙某于2008年10月17日晚被盗车辆,便对其进行讯问。被告人唐某以为二人作案较一人作案判刑轻,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和刑罚,便虚假供述称被害人李某系其盗窃摩托车的同伙,并对被害人李某的照片作出正确辨认。黔江区公安局因此认定被害人李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1年2月18日将被害人李某列为网上逃犯追逃。2011年2月25日,被害人李某被上海市黄浦区公安分局抓获、羁押,后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至2011年3月7日。被害人李某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0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某因盗窃孙某的摩托车,于2011年1月30日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自2010年10月21日起在黔江区看守所服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虚构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诬告陷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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