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适用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向他人支付财物却未与对方达成性交易活动的,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但若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相关人员确实具有主观性的嫖娼意愿,即使未能实际完成性接触,亦可将其判定为嫖娼犯罪。
针对涉及到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处以十天至十五天的行政拘留,以及相应的罚款;
对于情节相对轻微者,则可能仅需接受五天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公共场合进行拉客服务以获取相关性交易的活动,同样将会面临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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