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农村村民住户只有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4)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办理材料
所在村小组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当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地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预受理,出具《不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预受理。预受理后,当地国土资源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测绘股递交预受理资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村民建住宅用地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当地国土资源所自取《村民建住宅用地批准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裕民路3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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