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 之前债务
时间:2023-03-05 09:22:35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公司转让时,如果受让方在公司转让的时候已经买断了原公司所有的资产和债务,那么所有的债务应该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如果受让方在公司转让时,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却发现转让方对于原公司的债务问题有所隐瞒或者债务数目不清,则所有的债务应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议之后共同承担。

一、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

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对外商投资

企业的资产转让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资产转让收益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受让资产计价的处理

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有关资产在转让方帐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其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的受让价金额,单独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受让后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足10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3、税收优惠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

资产转让或受让一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4、前期亏损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间相互结转。

(二)内资企业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校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现在已经改为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2、部分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二、股东死亡股权继承手续有哪些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比较多,不方便操作,而股权受让方又对签字的人员有疑问,最稳妥的做法是让所有的继承人去公证处做一个关于该股东在公司股权的继承权由谁来继承或者由谁来出面处理的公证书。再让经办人提交《公证书》原件后方能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股权转让款项尽量不要一次性支付给对方,应当根据转让的程序进行情况分阶段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最好应当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支付。

关于转让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也要给予充分的重视,除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外,有关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的《披露函》、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前后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有关转让双方交接公司财物的《移交清单》等文件的草拟和签订也很重要。

三、相关程序规定

1、决议

确定转让方主体。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转让方案形成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将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2、决定或批准

这一环节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事项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核。

3、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财务审计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4、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5、公告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由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6、选择受让方

经公告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此时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都将成为转让是否成功必要条件。

7、签订合同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如果是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将双方草签的协议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8、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

9、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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