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家庭农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
2、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有紧密的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5、有家庭生产经营的风险保障机制;
6、有特定的地理区域限制;
7、有良好的生态效益。
申请设立家庭农场流程如下:
1、申请,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的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2、初审,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申请表上签发意见;
3、复审,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
4、认定,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颁发《家庭农场证书》;
5、备案,各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报市级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家庭农场拆迁补偿标准
家庭农场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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