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路上的拦路虎:孩子反对
时间:2023-07-06 19:36:12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支持婚姻自由,禁止婚姻干涉,父母再婚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并且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改变,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再婚前夫探视孩子影响不好怎么办?

对于对方探视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的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在影响事项解除后方可恢复其探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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