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司股份有些怎么分割
时间:2023-06-28 17:45:28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时分割公司股份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

2、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

3、夫妻财产在家庭中处于共有,但不能使非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公司股权。

4、对股东配偶离婚时的利益保护。

一、夫妻股权转让的处理:

1、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股权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签名;

2、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夫妻开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夫妻开公司股权的分配如下: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如何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分割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如股权分割,首先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方的出资额转让给配偶,并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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