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互换多年,征地补偿判归实际承包方
(2008-12-16082902)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2版
新华社郑州12月15日电(王玉明马国明)1993年,河南汤阴县白营乡闻石得村对村民承包地进行了划分,每户村民都分东地、西地、菜地各一块,相对比较零散,不利于耕作。部分村民为方便耕作,对承包地进行了互换调整。闻某与尧某、王某于1994年对承包地进行了互换调整,并将调地结果告知了原村委委员。此后的14年里,他们各自耕种调换后的承包地。
2008年,因修建石武客运专线需将闻某耕种的土地征用,相关部门勘测后将青苗补偿费补给闻某。因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较高,尧某、王某欲收回土地,便采取暴力手段干涉,致使闻某至今未将小麦播种。无奈之下闻某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闻某、尧某与王某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之间虽无书面的互换承包地协议,但口头协议能够被证实,且互换协议已实际履行,各自耕种互换后的承包地已10多年,故可认定他们互换承包地为永久互换,其互换承包地的行为有效。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互换承包地有效,尧某、王某不得干涉对方对互换后的承包地行使经营权。
汤阴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农民群众,遇有类似情形,法院一方面依法保护实际承包户的权益,同时相关当事人应到主管部门进行补充登记备案,以维护土地流转的有序性,避免将来因此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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