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近八旬的林*姆是福清三山镇人,2015年11月11日,她雇请58岁的长乐妇女冯某到家中做保姆。因不满意冯某,次日早上,林*姆拿了20元钱给冯某当路费并让其离开,冯某认为林某给的钱太少没有收下并心怀不满。
随后,当林*姆拄着拐杖从二楼房间准备下楼时,冯某碰撞林*姆致使她从二楼楼梯上摔下,摔在二楼至一楼楼梯的拐弯处,此时的林*姆头上已受伤流血。冯某见状就到林*姆房间内将其盖的被子从房间抱出来用于止血和当靠垫使用。
当天下午4时许,林*姆在其住处被人发现时已死亡,而冯某不知去向。经法医尸检初步认定,林*姆系被钝器击打头面部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来,林*姆摔下楼梯后并不愿意接受冯某的救助,林*姆用拐杖打冯某,冯某就去抢她的拐杖,在抢拐杖的过程中,由于林*姆用手指甲掐冯某的手臂,冯某非常生气,抢过拐杖后敲打了林*姆头部两下。之后,仍未解气的冯某还到二楼捡了一块砖头朝林*姆头部猛砸了几下。林*姆被砸后瘫倒在血泊中。
据冯某到案后供述,其当时觉得,“我已经把老人给打了,自己已经是坏人了,就一时气愤想打死这个老人。”
杀人后冯某并没有直接逃离现场,而是心生窃财邪念,对林*姆进行搜身并拿走她身上的400余元。当冯某将满是鲜血的被子放回原处时,又拿走林*姆放在房间衣橱中的2600元人民币。后冯某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并将身上穿的衣服、裤子、鞋子换下,丢弃在福清海口镇一干涸的水渠处。
据介绍,2005年,冯某曾因抢劫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对此,福清一家大型家政公司负责人称,随着经济上的富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很多人愿意花钱雇请保姆来照顾自己或家中幼儿或年迈老人。但是,为贪图方便,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很少人会去正规的家政服务机构雇请保姆,而是看着合适就行,甚至不问底细就雇请,这无疑给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
他提醒市民,雇请保姆务必要到注册登记的家政公司雇请;要查验保姆的身份证件,并尽可能要求其开具务工证明;雇主平时应妥善处理好与保姆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尊重、善待保姆。
【法律解读】
冯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罪的最新量刑标准
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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