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不可撤销要约情形的有几种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二、要约的特点有什么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承诺必须以通知的方式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承诺必须以某种方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要约人,承诺的方式就是承诺人(受要约人)回应要约的意思表示借以表达的方式。
如果要约对承诺的作出和送达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则,承诺自应遵从该规定。当然,如果承诺人采取的方式较要约要求的方式更快捷地到达要约人也应该允许。在要约对承诺的作出和送达方式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要约所要求的承诺方式事实上构成了承诺的一项特别有效条件。
如果要约中未对承诺的方式作出明确要求,承诺一般应以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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