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了7种无效合同有哪些
(一)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和不满八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前述人员实施的诸如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七)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
(一)理由如下:
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三、合同无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冲突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是法律规范对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只要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依然对此类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则其违法性的状态就会一直持续下去,不因单纯的时间经过而发生改变。合同无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对合同成立过程进行干预的结果。这种干预,不仅表现为确认违法的合同无效,而且表现为取消违法合同已产生的效果以及使违法合同确立的事实状态归于消灭等。确认合同的效力,判断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在做判断之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不应考虑合同无效经历的时间过程。因此,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趋向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无论历时多久。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则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通过创立时效制度,对权利的行使加以时间上的限制,来稳定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同时起到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作用。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睡眠于权利之上”,不主动行使权利,则不利于物尽其用。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行使之前的法律状态随着时间的经过而趋于稳定,诉讼时效制度就会保护此种法律状态及围绕其展开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
从两种法律制度不同的价值趋向出发,不同的人优先考虑的法益不同,由此就产生了无效合同在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上的认识混乱。有学者认为,由于无效合同损害了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所以应强调国家对合同效力的干预,使其终局的、确定的不产生任何效力,而不应对主张无效或确认进行时间上的限制。相反的,也有学者认为,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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