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尚未全面停止渔船补助,涉及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必须是下列情况之一:
1.对渔业违法违规或犯罪,已经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
2.对暴力抗法已经作出治安处罚,或已经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认定情节严重的;
3.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事纠纷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已有相应的事故认定报告或意见;
4.对违反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有关标准网具,由执法机构查实,经当地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渔船登记表、船东或船长承诺书和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全文5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