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时间:2024-01-24 23:46:32 1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实施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伪造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综合上面所说的,欺诈发行证券的行为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一般只要构成严重的后果必定就需要承担起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按犯罪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判定,轻者给予五年以下的处罚,而对于严重者是会按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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