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时间:2023-02-24 09:21:57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俱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墨守成规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有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一、离婚时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的财产中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

(一)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及收益;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收益;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法对国有独资企业的保护有哪些

目前我国并无制定国有独资企业法,仅《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保护条款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无股东会。公司执行能力强

(二)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兼职禁止义务(相对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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