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绑架罪,是为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不仅直接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进行严重侵害,而且往往要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杀害被绑架人为威胁,社会影响及其恶劣,社会危险性极大,因此必须予以严惩。
本文从探讨绑架罪的理解与适用入手,从四个方面对绑架罪在各种情况下的罪数认定做了粗浅的阐述;一、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定性。在此部分,笔者介绍了目前在司法界存在的两种对此现象不同的认识和笔者自己的观点。目前,司法界对这一现象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只定绑架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并且各自阐述了理由。笔者根据不同的现象进行了分析,亮明了自己的观点,并且提出了兼容犯的概念。二、绑架过程中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使被绑架人严重残疾的定性。此部分是刑法制定中的一个疏漏,笔者根据实践提出应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不同,对在绑架过程中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使被绑架人严重残疾的行为分别作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等不同的处理。三,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又取走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定性。此部分笔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根据行为人不同的表现,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应分别定性为绑架一罪或绑架和盗窃数罪。四、组织罪中实施绑架的定性。此部分内容笔者分析了在间谍罪,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组织罪中,绑架作为一种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应任何处理的观点。
关键词:绑架兼容犯抢劫
一、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定性
关于绑架过程中劫财行为的定性,目前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只定绑架罪。理由是,现行刑法规定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故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告人实施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应由绑架罪吸收。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理由是:
(一)行为人若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实施绑架,那么这种暴力或胁迫将是一直持续至勒索阶段的,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劫财行为,由于是以暴力,胁迫或是在暴力、胁近持续过程中当场劫取被绑架财物,故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绑架行为中的抢劫行为可以被绑架罪吸收,属法无明文规定,应根据两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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