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中数罪并罚情况
时间:2023-08-17 17:44:17 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欠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绑架罪的量刑处理,我国法律上的认定是非常严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本罪的犯罪事实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极易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对于具体的量刑情况还需要由法院在进行合法的判决后进行量刑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绑架罪的含义中的四要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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