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婚前,有一方向其亲属购置房产或汽车等贵重物品,倘若此举并未明确指出是赠送予夫妇两人,又或是这些物品上并无二人的姓名标记,我们通常会认为这类财物乃是家庭成员对自身子女所作的馈赠,应归属于该成员的私人资产,即便在婚姻破裂后也无需对此进行分配。因此,若是家族出资购车,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若此车以某一方的名义进行注册记录,而家人亦未曾明确表示这是赠送给夫妇二人的礼物,那么这辆车便可视为该成员的私有财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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