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以下四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饲养的狗咬人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饲养的狗咬人的,法律责任应该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全文5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