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犯罪,然而若其情节严峻恶劣,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涉及寻衅滋事罪。这里所谓“情节恶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恐吓对象所引发的恶果影响力较大,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次,恐吓者持有暴力工具进行恐吓;
再者,恐吓行为针对的群体较为特殊,如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浪汉、老年人、孕妇以及青少年等;
最后,恐吓行为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了极大影响,甚至导致受害者产生精神障碍或者自杀等极端现象。
此外,恐吓行为还可能严重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生产以及经营活动。最后,还有其他形式的恶劣情节,同样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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