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时间:2023-06-12 16:16:16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第26题: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C

【考点】《监督法》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三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选项B说法正确。《监督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选项C说法错误。《监督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选项D说法正确。《监督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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