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雇佣,谁赔偿!
时间:2023-06-05 08:34:51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临时雇佣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由谁管?本报民生记者在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得到明确答案———

在农村,青年人外出打工,中老年人在家种地是很普遍的现象。有些中老年人在务农的同时,帮农产品收购人装卸货物,挣些零花钱。然而,就在平常的搬卸活中,一颗小小的螺丝钉却让芜湖县的吴老汉造成六级伤残。

有活就干,干完领钱,在这种临时劳动关系下,人身损害究竟由谁来赔偿呢?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明确告诉人们:谁雇佣谁赔偿。

今年2月19日,芜湖县欧某购买同县王某家的山芋丝,吴老汉等五六人像往常一样帮忙装卸货物。忽然,吴老汉身子一歪,从装货车踏板上摔下来,头部着地,一只脚挂在踏板上。原来,吴老汉的裤脚被踏板上的一颗小螺丝钉绊住了。因为表面并不严重,吴老汉拒绝了欧某等人去医院治疗的劝说。回去后,吴老汉当晚发生呕吐、抽搐,医院诊断为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

吴老汉认为,自己受欧某雇佣从事装卸工作并受伤,欧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芜湖县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关费用7万余元。欧某认为,原告与自己没有形成雇工和雇主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报酬系山芋丝卖方王某支付,吴老汉应与王某是雇佣关系,申请追加王某为本案被告。此外,原告延误治疗,对后果也应负责。而王某认为,自己不认识原告也没有雇佣原告,装卸工的工钱不是自己支付,本案与自己无关。

芜湖县法院审理认为,欧某在购买山芋丝过程中,邀集吴老汉等人为其装卸,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吴老汉安全意识不强,导致治疗时间被延误,对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欧某承担损害赔偿的70%,吴老汉承担30%,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欧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欧某认为,芜湖县法院错误地认定了雇佣关系双方。吴老汉是在完成王某承揽的装卸工作中受的伤,与自己无关。酬金多少、支付方式均由王某决定,自己不应承担70%赔偿责任。市中院审理认为,欧某是在向王某购买山芋丝过程中,要求一装卸工帮忙找人装卸,吴老汉便是得知信息后赶来的,欧某对此并未表示异议,故吴老汉与欧某形成雇佣关系。由于没有证据表明王某与欧某之间的买卖是由王某负担运费,所以,吴老汉在装卸中受伤,雇主欧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吴老汉的报酬由谁支付或者说是为谁打工。由于装卸人员、工作量、劳动时间都不确定,很难形成长期和固定的劳动关系,只是临时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劳务关系或有偿帮工关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有偿帮工关系,所以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但是,无论是帮工还是雇工,雇主或被帮工人都必须为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负责,出现损害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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