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字表示事物的,添加一字,义不变,近似。如:马和小马。龙和金龙,银龙。但添加一字,义变,不近似。如:国和国王,球和球王。
2、一字不表示事物的,添加修饰词,不近似。如:州和银州。
3、一个无含义的字,加上虚词,不近似。如:昂和昂特。
4、一个有含义的字,加上虚词,含义不变,近似。如:妙和妙之。一个字后加字,近似。张与张字。但含义变例外。如:文与文字。
5、普通姓氏后加氏或记,相似。如:李和李氏,李记。
6、风、派、流、潮、神、秀、屋、阁、坊前加一字,不近似。
一、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
二、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的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商标的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指定审查员对经过审查、编定申请号的商标注册申请,就商标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相应作出予以初步审定或驳回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例;
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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