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但若涉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或侵犯他人隐私权,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隐私权需满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发生以及因果联系四个条件。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质;损害结果指受害人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果联系指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主观过错指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只要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并且不涉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个人隐私是可以被查看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隐 私 权 法 律 保 护 与 防 范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法律保护。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防范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征得同意。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包括尊重用户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收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接到用户报告或者发现自己所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采取的措施。
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防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个人隐私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公民应当加强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收集。网络运营者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用户隐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确保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
结论: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防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个人隐私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公民应当加强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收集。网络运营者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用户隐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确保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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