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查封的设备可以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法院查封设备,如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让其使用,但不专得变卖,这在法律上是可以属的。如果查封后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更不能私自交被申请执行人使用。
将法院查封的物品一卖了之
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上门让徐某还钱,徐某却偷偷将法院查封的物品一卖了之。18日,洪山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徐某拘役3个月。
徐某是洪山区某图文处理门市部经理,因与武汉某广告传播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告上法院。2004年6月,武汉市中院终审判决,徐某公司的一台日本写真机和一台冷裱机归对方所有。但徐某置之不理,将东西藏了起来。2004年8月,法院查封了这些物品,徐某却将上述物品转卖给了不知情的郭某,然后跑到上海打工。
2005年4月,洪山警方立案。今年5月29日,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这才慌忙拿出7.5万元赔付给了对方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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