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八、申报所需的资料
(提交的全部书面资料应用A4复印纸制作)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7.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6.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9.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10.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如有更换,并且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开展检定的项目也无变更的,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套。
(四)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或撤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九、申请表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以上表格可从网上直接下载。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列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三)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计划,我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评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将考评材料提交我局。考评中发现有缺陷或不符合项的,限期整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则为考评不合格。
(四)我局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五)持证单位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更换、封存和撤消计量标准申请,资料齐全的我局当场与予办理。申请撤销计量标准的,我局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十一、事项有效期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4年。
证书期满前六个月,建标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仍需继续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十二、受理时限
(一)我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组织工作;计量标准考评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整改时间),申请人的整改期限为15个工作日。考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三)我局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收取,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证书费每证10元,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每项300元,复查考核每项150元。差旅费由申请人支付。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一楼邮政编码:523120
办公电话:0769-23109599传真:0769-23109997
十五、投诉电话
十六、备注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前来办理时须持有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十七、申办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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