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
时间:2023-03-15 06:50:07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如下: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一、在录音里面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算证据吗

如果一个人在录音里面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算不算证据要根据情况而定,可以作为旁证而不是直接证据。法律明确规定,不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是通过侦查调查获取如现场犯罪的动机、时间、作案工具及人证物证等形成证据链,才能依法追究。

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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