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伤2级伤残护理费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中的一般情况,护理费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1)、受害人住院护理费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进行计算。
1.如果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也即护理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
2.如果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进行计算;
3.如果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人员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资讯!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如果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的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来进行计算。
2)、受害人出院后的护理费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伤残护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者是出院之后其生活确实不能够自理的,受害人主张出院或者是在定残后的护理费,受害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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