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电[2005]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厅(经贸委、商业局)、工商局、质监局:
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行为的公告(2005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纷纷采取规范月饼市场的措施,经营者表示理解和支持,在生产和销售行为上更加理智,消费者普遍欢迎,《公告》已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厂家、商家在生产销售中存在天价月饼、过度包装、搭售等不良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坚决杜绝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月饼市场行为的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商务、工商、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月饼市场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由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牵头,会同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立即行动起来,精心组织,集中力量,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二、要依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严格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决不姑息。
三、检查的范围是生产销售月饼的厂家、商家、宾馆、酒店等。
四、检查的内容:按照四部委《公告》的要求,重点检查月饼销售是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否存在《公告》中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检查生产经营者制售月饼的质量和保质期限,是否存在制售假冒伪劣月饼,是否销售过期、霉变月饼。检查月饼的包装标识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与其他产品混合包装、销售。整治月饼经营中的过度包装和搭售其它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月饼质量的监测,依法打击市场上的各种掺杂使假、缺斤短两、虚假表示、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舆论监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天价月饼、制售假冒伪劣月饼、搭售月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
六、认真受理举报,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鼓励广大群众向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申诉和对制售假冒伪劣月饼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地相关部门要确保12358价格、12315工商、12365质监等申诉、举报渠道畅通,安排专人值班,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做到举报必查,查必有果。
七、各地要通过召开提醒告诫会、发放宣传单、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四部委《公告》内容,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鼓励行业组织继续支持政府部门规范月饼市场行为,采取措施,加强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八、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共同规范月饼市场行为。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近日将联合组成督导组,赴地方督促检查工作。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方,要予以批评,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十、各地检查的情况,特别是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四部委(局)报告或请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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