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一、被退回的侦查案件公安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处理方式如下: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二、刑事立案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的流程如下。首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会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会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予以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不予立案。
三、诈骗多钱立案
被骗3000元以上才会被立案。如果被诈骗3000元以下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达到3000及以上,适用《刑法》警察就要立案侦查。
只要被骗都可以报警,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反之,不予立案。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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