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内容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性缴足。而与之相对,修订草案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同时允许2年分期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清。在出资方式方面,现行《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可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修订草案则增加规定,允许股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用于出资,并提高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修订草案则将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额提高到“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的批准程序
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变更设立的为原企业的董事会)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先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审查同意后,由政府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由此可以知道,外商投资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等等25%,否则,就是一种违法性等等行为,此时,不管是否给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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