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可不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这一类的安置房只有在拿到房产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抵押。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一类的安装房是不可以进行抵押的。
二、安置房的房源优势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
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三、安置房买卖无效的情形
实践中,存在无效情形的判决思路大抵如此:
(1)未经安置房共有人同意。
(2)转让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故应经合同征得对方的同意,未经同意,应为无效。
(3)(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资格转让与身份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转让因违法而无效。
(4)出卖人在安置房未确定前,享有的仅系某种特定性质安置房的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5)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受人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因违法而无效。
(6)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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