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春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二、伊春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理条件
1.制定了详细的转移计划。
2.与接收单位签署了接收合同且接收单位资质齐全。
3.与运输单位签署了接收合同且运输单位资质齐全。
三、伊春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理材料
1.与运输单位签署的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接收单位签署的同意接收合同及接收单位的经营资质(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转移计划
四、伊春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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