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
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一、什么算医疗注意义务
医疗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足以注意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对患者发生的疾病和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既高度危险的注意义务;对于未成年人、部分精神病患者以及急危患者,医疗机构必须要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
二、医疗事故全责该赔付多少钱
医疗事故全责的,一般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支付。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为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为3年。
这里说的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发生医疗事故应该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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