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旬的郭阿婆和丈夫生育四儿两女,现6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前些年,郭阿婆曾先后随小女儿、二儿子及三儿子生活,在谁家居住,生活费用就由谁负担。近年来,郭阿婆因肺病、冠心病和心衰先后7次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只有长女和三儿子护理,费用由三儿子筹钱解决,其他4个子女既没有前来探望,也没有承担任何医疗费用,甚至找不到与他们直接对话的机会。如今,除了医保报销外,已经花去医疗费用7000多元。见儿女不孝,郭阿婆遂一纸诉状诉至大埔县法院,要求6个儿女平均承担。
大儿子叶某在法庭上提出,自1980年分家析产时,4个兄弟就已经口头约定,长子负责赡养祖母,次子赡养祖父,三子赡养母亲,四子赡养父亲,4个兄弟都有各自的赡养任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现在原告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其因生活发生的费用理应由子女负担。大埔法院遂判决6名被告平均负担郭阿婆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
■法官说法
赡养协议不等于免除对另一方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达成书面的赡养义务分担协议。子女之间赡养义务分担协议实质是对赡养履行方式进行调整,但因赡养父母是强制性规定,一切义务人都不得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赡养协议不等于免除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在基本生活需求难以满足时仍然有权要求所有赡养义务人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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