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借贷已经越来越普遍。陈彬说,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经过重新审视和认识,新司法解释正式认可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这也是新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司法解释关于有效性的规定是有限定条件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间只能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如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样规定既是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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