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民法典》实行的“限定继承”。
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一、老人欠债不还怎么办
1、自己上门讨债
这种讨债方式的优点在于:直接——不必再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如果委托第三方讨债或起诉至法院,还需要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果债务人比较讲诚信的话,自己上门讨债用时比较短,成本很低。缺点是债权人未必具备讨债的技巧,一旦在讨债过程中把话说僵,搞僵关系,说会没有退路,讨债可能会变得旷日持久。如果债务人不讲信用,也拿他没办法。
2、召集亲朋好友一起讨债
这种讨债方式利用人多势众,给债务人造成心理压力,促其还钱。这种方式容易出现极端情况,比如说可能演变为“非法损坏他人财产”“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
3、委托非专业的中间人——第三方讨债
这种讨债方式的优点是:在债务人讲信用的情况下,讨债用时比较短,成本比较低。但委托非专业的中间人讨债有个前提条件:这个中间人一定要得到债权人、债务人的认可。
4、委托“讨债公司”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难道躲就能躲得掉?于是市场是个神奇的东西,有需求立马就会有人跳出来尝试满足这些需求而从中谋利,这就是讨债公司。目前市面上已经出现了“讨债公司”。但“讨债公司”目前在我国是没有合法地位的。况且,委托“讨债公司”讨债的成本比较高,一般达债权金额的30%、50%。
使用讨债公司进行追债一般适用与情况比较负责的情况下,如对方进行财产转移,进行恶意的逃避消失,而这时候集讨债公司与找人公司的调查公司则显得作用非常大。一般催债分三步,先私下里将对方的资料调查清楚,包括其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孩子的学校班级等,然后直接去对方店铺里催款,言语中透露出这些信息,“一般情况下,对方听到这些就会给钱。”
5、不文明的讨债方式之恶搞债务人
比如说三番五次到债务人的家里或单位里闹腾,叫家中老人住到债务人家里去,更有甚者,砸碎债务人家的窗玻璃,往其大门上浇尿泼粪,在其大门上用油漆写上“欠债不还、无耻之极”,这些做法都是不文明或不合法的。
6、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的是强制力。但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一套程序,短则两三个月。如果债务人逃逸,从立案到宣判再到执行,要公告三次。如果要评估、拍卖债务人的资产,则还要公告,时间可能会延长至一年以上,其间债权人要投入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诉讼、执行是有一定成本的,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有律师指出,综合衡量一下成本,1万元以下的债权追偿最好不要采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办法。从成本考虑,5万元以上的债权才值得采用这种办法。诉讼成功并不等于执行成功。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法院也束手无策,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执行难”的一种。还要注意的是,一般债权诉讼时效为2年,过了2年就视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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