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爱云以做保姆为职业,凭着保姆与雇主之间的相互信任,一时冲动,见财起心,盗窃雇主财物。5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爱云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邹爱云曾是杨某雇请的保姆,彼此之间以姐妹相称。2010年1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邹爱云应雇主之请来到杨某家照看小孩。因小孩哭醒在找奶瓶时,邹爱云发现杨家卧室床头柜内有黄金戒指、手镯各一只,便用卫生纸将财物包好藏于自家院内水泥板夹层内。案发后,被告人邹爱云备感愧疚,于1月12日投案自首,并带民警指认赃物藏匿点,提取赃物,返回失主。经鉴定,被告的黄金戒指、手镯价值999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爱云利用他人的信任,趁照顾小孩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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