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对笔迹鉴定结论质证是必须的吗
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并不是必须要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二、对笔迹鉴定结论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可能导致鉴定有失事实的,可以向上级司法部门投诉。经核实后可撤销该鉴定结论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不管是伤残鉴定,还是笔迹、录音等证据的鉴定,相关当事人若是对这些鉴定结果存在异议,那么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若是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才对鉴定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希望鉴定工作者出庭质证的请求,
若是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才对鉴定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希望鉴定工作者出庭质证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n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n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n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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