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保险公司不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理由在于:
第一,从立法精神看,之所以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第二,从《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看,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人身伤亡赔偿。该规定违反了《强制保险条例》第21、22条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受害人的人身保险权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延伸阅读:交通肇事罪的刑期是多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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