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狗咬伤后死亡医院有过错赔1.6万元
时间:2023-04-12 09:31:43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子被狗咬伤,到一医院门诊打了狂犬病疫苗,但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子的丈夫随即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6.7万余元。昨日,记者从万盛区法院获悉,经法官近日调解:万盛某医院赔偿了死者家属16000元。据了解,2008年6月5日,原告周某的妻子魏某被一条狗咬伤左手,随即到万盛某医院门诊治疗,至2008年7月3日,医生先后给魏某注射狂犬病疫苗5针。2008年7月6日,魏某病情恶化,转入重庆一家医院继续治疗,7月9日因狂犬病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发后,魏某丈夫以万盛某医院未给妻子注射人源性免疫球蛋白,治疗行为有过错为由,状告医院索赔67906.6元。据了解,该案审理时,被告申请对治疗魏某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2月7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万盛某医院在对魏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魏某死亡后果的次要因素。在鉴定结论面前,被告万盛某医院终于承认确实未尽到告知义务,并同意赔偿魏某亲属各项费用共16000元。

一、北大医生被打案宣判,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科医生被患者家属殴打一事曾备受社会关注。产妇丈夫郑某因不满医院不给妻子进行剖宫产,酒后拦截辱骂医护人员,并对医生拳打脚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此案的判决文书,郑某已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郑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处郑某有期徒刑9个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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