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变更名称:符合社会团体名称规范;根据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对变更名称作出决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改变;社会团体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5、变更活动资金:社团活动资金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活动资金的内部程序;
6、变更住所:社会团体办公场所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社团住所的内部程序。
二、宁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三、宁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3、审查,复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规范,复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规范
4、决定,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许可决定
5、送达
四、宁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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