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执法局是否有权扣押车辆?
时间:2023-08-20 02:20:09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文字介绍了城管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其中包括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但是,城管本身并没有执法权,只有劝导权。城管在执行任务时,没有权力扣押任何公私个人的物品财产。

城管在执行任务时,没有权力扣押任何公私个人的物品财产。城管根本就没有执法权。他们只有劝导权。城管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有没有执法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城管属于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其依法具有执法权。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因此,城管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同时,城管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城管在执行任务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具有执法权。城管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管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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