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能不能进行独立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不能不能进行独立核算,因为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也绝不可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自然不能不能进行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
《公司法》第14条
公司能不能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能不能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能不能充当保证人
一般来说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不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它们只能不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对于这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作保证人的情况,法律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第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明确授予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权利。
第二,法人的书面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书应详尽、规范、确定不能不能含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三、个人独资企业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企业承担责任,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具有很强的一体性,出现问题直接由出资的个人承担。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法人资格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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