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犯罪客体是怎样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量刑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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