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时间:2023-04-24 08:03:01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A企业欠债权人甲100万元,A企业同债权人甲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转为公允价值90万的股权偿债。A公司债转股前实收资本50万元,合同约定甲债转股后占公司股份比例为50%,增加A公司实收资本50万元,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三)债务人A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万

贷:实收资本(股本)5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0万

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10万元

(四)债务人A的税务处理

由于发生债务清偿行为,债务人A公司实现所得10万元,但是在税收上不进行确认。A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的1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减,填入附表三第8行7、特殊重组第四列进行纳税调减。

(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二、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

3、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前面的分析,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本案例中,如果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能达公司由于债转股业务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7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700)×0.05%=4000(元);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9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900)×0.05%=5000(元)。可见,由于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于债转股业务的处理存在差异,即使对于同一笔债转股业务,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方法和金额不同,从而导致计缴印花税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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