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进行经营范围变更事项之时,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之际,如其所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其从事的业务领域中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各项决定规定,必须在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始运营的特定项目时,务需递交所有与其相关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之复印件。若由审批机关单独批准予分公司同意以许可经营方式从事某项目的情况下,则该公司可凭借分公司已获准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件,向相关部门申请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之后标注“(仅限于分支机构经营)”的字样。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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